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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的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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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的历史沿革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因治所地恩施县而得名。在春秋时期属巴子国;战国时期属楚;秦朝属黔中郡;汉朝属南郡、武陵郡;三国时期先属蜀,后属吴建平郡、武陵郡;两晋,南北朝宋、齐属建平郡、天门郡、武陵郡,梁属信陵郡,北周属秭归郡、业州军屯郡、清江郡;隋属巴东郡巴东县,清江郡清江县、开夷县、建始县;唐属归州巴东县,施州清江县、建始县;五代先后属前、后蜀;宋属归州巴东县,施州清江县、建始县及辰州、富州、高州、定州等羁縻州;元属归州巴东县,施州建始县,南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土司制度,先后置散毛、唐崖、金峒、龙潭、忠建、毛岭、施南等土司;明属夔州建始县,归州巴东县、施州卫军民指挥使司,南部地区仍实行土司制度,设容美宣慰司,施南、散毛、忠建3个宣抚司,9个安抚司,13个长官司,5个蛮夷长官司;清雍正时期,由于山民不断反抗以及清王朝对地方封建统治力度的加大,土司制度崩溃,雍正十三年(1735年)改土归流,乾隆元年(1736年),夔州府建始县划归施南府,巴东县、鹤峰直隶州属宜昌府。

1911年废府设道存县,1915年设荆南道,治所恩施县,辖恩施、建始、利川、宣恩、来凤、咸丰6县。1926年鹤峰直隶州改县划入,荆南道改名施鹤道。1928年改设鄂西行政区。1932年改为第十行政督察区,巴东县划入,共辖8县。1936年改为第七行政督察区。

1949年11月6日,恩施县城解放,成立恩施行政区,辖恩施、利川、巴东、建始、宣恩、咸丰、来凤、鹤峰8县。1951年5月,恩施行政区改地区。1955年5月,恩施地区改专区。1968年1月,恩施专区改地区。1983年8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恩施地区改为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1986年5月27日,利川县改市;全州辖恩施市、利川市、巴东县、建始县、来凤县、咸丰县、宣恩县、鹤峰县共6县2市。1993年4月4日,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改名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是中国封建中央王朝统治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一种重要政治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封建王朝通过少数民族土著首领对民族地区实行间接统治,另一方面,是各民族首领向封建王朝承担一定的政治、经济、军事等义务。

(一)土司的政治制度

1.土司官制。封建王朝对土司官职的设置,分为文官和武官两类:文官有土府、土州、土县等司;武官有宣慰、宣抚、安抚、长官、蛮夷长官司。文职隶属吏部验封,有省布政司领之;武职隶属兵部,有省都指挥领之。鄂西南土司均为武职,即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长官、蛮夷长官。

元、明、清三朝代有关土司的武职设置、秩品及各司官属的多少,因朝代不同而略有差异。

2.土司承袭制度。土司承袭制度为封建世袭制,所设宣慰、知州、长官,不问贤愚,总属世职。袭职一般为父死子袭,或兄终弟及,但已故土司无嗣或子幼,兄弟也因故不能袭位时,也有由女婿或妻子袭位的情况。朝廷对袭位者是谁,一般没有明确限制,原则上“其子弟、族属、妻女,若婿及甥之替袭,从其俗”。但为了避免袭位时发生纠纷,对谁是第一继承人则作了明确规定:“以嫡子嫡孙承袭;无嫡子嫡孙,则以庶子庶孙承袭;无子孙,则从弟或族人承袭。其土官之妻及婿,有为土民所服者,亦准承袭”。袭职者无论是谁,均须上报朝廷。明洪武年间曾规定:“袭替必奉朝命,虽在万里外,皆赴阙受职。”后因赴阙受职实在不便,天顺年间又废除这一规定,只须“土官缴呈勘奏”即可。清顺治年间曾规定,土官袭职须“亲身赴京”。康熙年间则宣布“土司袭职,停其亲身赴京”。

3.土司兵制。由于土司制度是兵政合一的制度,因此在土司管辖境内,各大小土官不仅是地方上最高行政长官,也是最高军事长官,他们都各自拥有一支数量不等的军队,俗称“土兵”。其编制单位有营和旗两种。

4.土司刑法。土司刑罚有斩首、宫刑、断指、割耳、杖责等。奸者宫,盗者斩,慢客及失期会者割耳,窃物者断指。土司常常以割耳、断指,甚至杀人之事取乐。

(二)土司的义务

土司与封建王朝的政治关系,决定他们对封建王朝在经济上和军事上承担一定的义务。这种义务正如明代田汝成所说:“其所以报于国家者,惟贡、惟赋、惟兵。”即土司向封建王朝承担缴纳贡、赋和征调士兵的义务。

1.贡赋。元代主要是明确土家族与中央王朝在政治、经济上的关系,通过朝贡来考察土司的“归化之心”,亦可使土司来京瞻仰“天朝威仪”,使之折心臣服。到了清代,则主要成了经济剥削关系。

2.纳税。土司地区不丈量土地,也不编丁,但都要向封建中央朝廷缴纳税收。这不仅可以增加封建王朝的经济收入,而且还把土司承担纳税义务作为接受封建中央王朝统治的一个重要标志。

3.征调。土司必须服从封建王朝的征调,这是土司在军事上向封建王朝承担的主要义务。

改土归流,指改土司制为流官制。土司即原少数民族的首领,流指流官,由中央政府委派。恩施在元朝时期,南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土司制度,先后置散毛、唐崖、金峒、龙潭、忠建、毛岭、施南等土司,实行土司分治。元末明玉珍据蜀时,本区被其控制。这些地区在明朝仍施行土司制度,设有容美宣慰司,施南、散毛、忠建3个宣抚司,9个安抚司,13个长官司,5个蛮夷长官司。清初沿用明制。雍正十三年,恩施改土司归流官,置施南府,辖恩施县、宣恩县、来凤县、咸丰县、利川县。改土归流有利于消除土司制度的落后性,同时加强了中央对这一地区的管理。(州史志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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